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你我,但近年来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将于12月1日施行。
《条例》实施后,将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到人”;细化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
落实到人 实行最严厉处罚
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新实施的条例由原来的10章64条扩充至10章86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到人”“处罚到人”。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求。即出现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给予单位处罚外,还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年收入1至10倍的罚款等。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实施重奖,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等。
举报重奖 完善检举奖励制度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可采取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
除了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强化监管,食品安全治理的另外一大难题是“发现难”。近年来,我国多次曝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上海福喜事件等,举报人都是企业内部的员工,他们从违法生产线上的一员变成食品安全的维护者。新实施的《条例》也明确,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举报奖励的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强化监管 确保安全标准统一性
近年来,保健品、婴幼儿奶粉等产品多次出现假冒、标准不一等问题,备受公众的关注。不难发现,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夸大宣传,一些普通疗效的药甚至被吹嘘成神药,严重欺骗了消费者。
《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等。不难发现,《条例》禁止对保健食品制定地方标准,能避免地方标准之间的散乱差情况,从而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
《条例》还明确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大的食品作为监督检查重点,要求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等,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条例》同样规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等。
■本报记者 陈利敏